《空汙法》修正案 環署:108年中提前降低PM2.5濃度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空汙法》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這次修法加重罰則,最高罰鍰額度提高20倍,從100萬元提高到2000萬元,並追償不當利得。處罰對象同步擴大,由行為人擴大到負責人跟監督策劃人,最低刑責提高到6個月;修法同時新增,若燃煤發電廠降載,增加使用燃氣電廠時,將可不受年排放總量限制。環保署長李應元說,《空汙法》修正後,相關措施如能落實,預計可提前在108年中,讓PM2.5年平均濃度從22微克/立方,降到18微克,改善比率達18.2%。
空汙法大幅翻修,從現行86條條文翻修為100條,對產業界影響甚鉅。依照修正後條文,當工廠操作許可證屆滿展延,只要操作條件相同、無重大違規,每次展延有效期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但李應元說,若違規情節重大,地方縣市長還是有權可以改許可效期為兩年、一年半或一年都可以。
空汙法的修法事涉國家能源政策,為穩定供電,新增燃氣排放彈性上限但書,電業為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或配合各級主機關降低燃煤發電,調整發電使用之燃料種類,致增加氣電之燃料用量及空氣汙染物排放量,得報經中央目的主管機關審核,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不受年用量及排放量限制,亦不受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書相關限制。
至於地方關注空汙基金分配地方問題,環保署表示,由於移動汙染源費率9月調整,增加近19億元,使得原先28億的經費增為46億元,依規定換算,預估每年可釋出的基金改為9.2億元。
政院表示,這次修法在「固定源」修正亮點,包括「燃料、產品等源頭管制」,限制燃料、輔助燃料之成分及混燒比例。限制消費性產品如油漆、有機溶劑、芳香劑等之VOC含量;「有害成分標準之管末管制」,排放標準之訂定應含有害空氣染物項目、考量健康風險作為排放標準值訂定之依據。
至於移動源亮點,則包括「加速淘汰老舊車輛」,強制要求規定加嚴出廠10年以上交通工具之排放標準;「擴大管制對象」,包括交通工具以外之移動污染源,例如施工機具、船舶、作業機械等;「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環保主管機關得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汙染源管制措施。
這次整體性修法並參考司改會建議,新增「吹哨者制度」,明定公私場所對於員工為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無效,以保障員工;公私場所之空氣汙染防制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因檢舉之行為受有不利處分者,公私場所對於該不利處分與檢舉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空氣汙染防制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曾參與依本法應負刑事責任之行為,而向主管機關揭露或司法機關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修法並增訂檢舉獎金,授權地方政府訂定檢舉及獎勵金辦法,民眾可檢舉公私場所或使用中汽車空氣汙染排放行為,經查證屬實,得提供一定比例裁罰金額獎勵檢舉人。此外,修法也要求資訊公開,明定空氣品質監測、復工試車、許可申請、稽查處分等資訊都要公開。空汙法在政院通過後將送到立法院審議,賴揆希望趕在臨時會通過修法。
(中時)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