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護漁第1槍 5╱1航向沖之鳥


海巡護漁第1槍 5╱1航向沖之鳥

旺報【記者陳彥霖╱台北報導】
針對我國籍漁船「東聖吉16號」在沖之鳥礁附近公海作業,遭日本公務船扣押並強索176萬元贖金,馬英九總統指示全力護漁。海巡署、漁業署29日證實,護漁第1槍,將共同派出巡護船,5月1日從高雄港出發,前往沖之鳥礁附近公海執行聯合巡護任務,捍衛漁民權益。
海巡署29日表示,海巡署與農委會將共同派船從高雄港出發,海巡署長王崇儀表示,這次護漁任務將長達20至30天,落實「漁民在哪、海巡就在哪」政策,以保障我國漁民作業權益與安全。
出動千噸級巡護船
農委會副主委沙志一29日也證實,農委會將派出「漁訓貳號船」,與執行護漁任務的「巡護九號船」共同出海,赴沖之鳥礁附近公海巡護。據了解,1000噸級的「巡護九號船」於2013年加入護漁行列,船上配有20機炮與噴水槍。
沙志一指出,沖之鳥礁周邊水域是在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規範登檢水域,每年7、8月海巡署會出海登檢各國漁船,農委會則派登檢員隨行,曾登檢過美國、日本漁船。今年不排除著重在沖之鳥礁周邊水域,執行國際漁業組織規範的登檢工作。
礁岩無經濟海域
海巡署指出,「沖之鳥礁」距台灣鵝鑾鼻約860浬,日本為擴大該國專屬經濟海域範圍,逕自主張沖之鳥礁具有200浬專屬經濟海域,並扣押我國漁船。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款規定,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礁層,政府認為「沖之鳥礁」僅為岩礁,不是島嶼,不能主張專屬經濟海域。
海巡署強調,政府認為「沖之鳥礁」12浬外海域屬公海範圍,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7條規定,我國得主張公海捕魚自由,日本無權在該海域取締我國作業漁船,政府將堅決捍衛我國漁民擁有公海捕魚之自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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