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歐洲申根簽證最新規定

今年赴歐洲商務或自助旅遊的旅客須注意,申辦申根簽證須以抵達之第一個國家或是停留時間最長的國家申請簽證。

申根公約國家自2001至今已有24國,包括比利時、荷蘭、盧森堡、法國、德國、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義大利、希臘、丹麥、瑞典、挪威、芬蘭、冰島捷克、匈牙利、波蘭、斯洛伐克、拉脫維亞、愛沙尼亞、立陶宛、馬爾他、斯洛維尼亞等。

申根公約國適合三個月以下之一般「旅遊簽證」,一證可通行24國,相當划算與方便。前往申根國家旅遊時,如果中途插入一個非申根簽約的國家旅遊,要再回入申根簽約國,則須辦理「多次申根簽證」。雖然貴一點,但絕對較為方便。

在台灣可辦理申根簽證之歐洲駐台機構包括比利時(兼代盧森堡簽證)、荷蘭、法國、德國、奧地利、義大利、西班牙(兼代辦赴希臘簽證)、丹麥(兼代辦赴挪威簽證)、瑞典(兼代辦赴芬蘭簽證),(希臘已停辦國人赴希之落地簽證)、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波蘭。

【申根簽證注意事項】

1.先購買機票,開票後再辦理簽證

2.先訂妥旅館、準備好旅遊計畫

3.備妥財力證明

4.注意簽證上有無加註「不需保險」(No Insurance Required),若無註記或非英文登記時,須像核發機構詢問。出發前攜帶個人全民健保卡,以防不時之需。

國人赴歐洲旅遊,務必要將簽證事宜辦妥,任何問題據實以告,以免遭到簽證官詢問或過海關時被為難。出發前準備一份台灣駐外各國領事館緊急救助電話,多一分準備,多一份安心。【Sinotour國際旅遊網】

 2008/7/25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